致沧州市污染源普查对象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沧州市企事业单位污染源普查对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准确把握我国各类污染源排放及污染治理工作情况,***决定以2017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将为以后制定经济发展、环境治理等相关政策提供有力依据。我市本次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市区域内有污染源的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源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普查工作将于2018-2019年重点实施,共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2018年1月底完成);清查建库(2018年6月底完成);开展污染源普查培训,选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2018年7月完成);全面入户调查普查阶段(2018年8月至12月底完成);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完成)5个阶段。其中清查工作包括:普查小区划分、摸底清查、清查数据建库等;入户调查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情况、原辅材料使用量、污染源种类和来源、污染源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积极配合污染源调查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职责和义务。《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对每个普查对象提出了要求:“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按照要求填报普查表,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请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规定和普查技术方案的要求,在普查人员的具体指导下,如实填报调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将依照法律规定为您们填报的资料保密,普查资料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征收环保税的依据。
我市污染源普查涉及面广、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提高普查效率,我市将部分普查工作借助第三方服务参与普查工作,指导帮助企业一起做好清查表和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希望大家积极参与、配合普查,保证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完成!
在此,对您的积极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如有关于本次普查工作的建议、意见、疑问等,欢迎来电咨询,普查热线电话(兼传真):0317-3020438
沧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5月17日